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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叶玉娥与被执行人陈琰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河连法执字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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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叶玉娥,女,1984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琰鑫,男,1977年10月出生。第三人连平县县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勇,总经理。

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河连法民保字第302号民事财产保全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琰鑫名下位于连平县元善镇**苑X栋XXX号,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616****的房产一套,现因第三人连平县县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其公司与叶玉娥、陈琰鑫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河源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3)河中法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解除第三人与被执行人陈琰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所涉及的连平县元善镇**苑X栋XXX号房退回给第三人连平县县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由第三人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支付11万元给申请人叶玉娥。其公司已履行了给付义务,请求解除对保全房屋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琰鑫名下位于连平县元善镇**苑X栋XXX号,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616****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邬伟平审判员:谢国泫审判员:周金望

书记员:叶计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