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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建雄、钱夏倩、新疆慧丰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沙执字第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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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建雄。被执行人:钱夏倩。被执行人:新疆慧丰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公证债权文书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3)新证经字第981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该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叶建雄、钱夏倩、新疆慧丰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收入1526429.4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王银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