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建雄。被执行人:钱夏倩。被执行人:新疆慧丰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公证债权文书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3)新证经字第981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该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叶建雄、钱夏倩、新疆慧丰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收入1526429.4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王银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