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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齐明宇与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沙执字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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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齐明宇,男,回族,生于1972年10月1日,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被执行人王刚,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6日,住乌鲁木齐市巴州路新城花园**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三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刚的存款、收入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王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杜晓贝

书记员:王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