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聚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友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陆春敏,男,汉族,1960年3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原告上海聚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友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陆春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友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聚焦运输有限公司货款313,586.20元;二、被告陆春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1.90元、财产保全费2,087.93元,合计5,089.83元,由被告上海友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陆春敏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因义务人上海友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陆春敏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聚焦运输有限公司依法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一套,浦东法院因其他案件已作查封,本院作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当事人理应按期履行。现由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足以足抵债务,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红兵审判员:何焕挺审判员:俞海斌
书记员:徐昺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