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于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于景义。被执行人上海奢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加顺。
申请执行人上海于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奢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奢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112,134.29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582.0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奢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716.3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袁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