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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承德县九龙车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辛永亮、宋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承执裁字第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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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承德县九龙车业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辛永亮。被执行人宋薇。

本院在执行承德县九龙车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辛永亮、宋薇买卖合同纠纷即本院(2013)承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辛永亮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