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承德县九龙车业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辛永亮。被执行人宋薇。
本院在执行承德县九龙车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辛永亮、宋薇买卖合同纠纷即本院(2013)承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辛永亮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