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青友。申请执行人吴世芳。被执行人成都泽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电子路********。组织机构代码:669685283。法定代表人陈志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叶友青、吴世芳与被执行人成都泽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泽翰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友青、吴世芳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黄勇执行员谭明松执行员陈益民
书记员:钟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