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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神木县麻家塔乡赵仓峁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泰执字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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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法定代表人:高瑞芝,董事长。被执行人:神木县麻家塔乡赵仓峁煤矿。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法定代表人:韩建平,总经理。

关于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神木县麻家塔乡赵仓峁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2)泰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神木县麻家塔乡赵仓峁煤矿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随后,本院以(2013)泰执字第184-3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采矿许可证进行了查封,以(2013)泰执字第184-1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法院。在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相关履行凭据和终结执行申请书,提出被执行人已经对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法院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玉涛审判员:范昌旺代理审判员:马卫星

书记员:刘振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