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鹏博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疆中天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鹏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天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中民二终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长源执行员李强执行员王玉忠
书记员:李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