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东顶。被执行人杨自立。
本院在许东顶申请执行杨自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五万五千零四十三元六角,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七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自立银行存款六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禹海军
书记员:陈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