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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贺志学与贺喜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08)荥执字第5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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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贺志学。被执行人贺喜乐。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贺喜乐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中原区支行账号9559980717578138314存款四万四千六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禹海军

书记员:楚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