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贺志学。被执行人贺喜乐。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贺喜乐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中原区支行账号9559980717578138314存款四万四千六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禹海军
书记员:楚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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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贺志学。被执行人贺喜乐。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贺喜乐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中原区支行账号9559980717578138314存款四万四千六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禹海军
书记员:楚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