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路来谦。被执行人李瑞强。
终结本院(2008)乐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郭明春执行员张满良执行员宋成武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路来谦。被执行人李瑞强。
终结本院(2008)乐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郭明春执行员张满良执行员宋成武
书记员:韩振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