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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路来谦与李瑞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乐法执字第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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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路来谦。被执行人李瑞强。

终结本院(2008)乐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郭明春执行员张满良执行员宋成武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