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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桐城市恒太塑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博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乐执字第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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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桐城市恒太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东升,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博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桐城市恒太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博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葛明顺审判员:杨书坤审判员:钟德军

书记员:杨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