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海亮。被执行人于观成。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王海亮与被执行人于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乐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明顺审判员:杨书坤审判员:钟德军
书记员:梁瑞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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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海亮。被执行人于观成。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王海亮与被执行人于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乐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明顺审判员:杨书坤审判员:钟德军
书记员:梁瑞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