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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海亮与于观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乐执字第1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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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海亮。被执行人于观成。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王海亮与被执行人于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乐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明顺审判员:杨书坤审判员:钟德军

书记员:梁瑞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