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剑。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城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葛明顺审判员:杨书坤审判员:钟德军
书记员:梁瑞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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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剑。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城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葛明顺审判员:杨书坤审判员:钟德军
书记员:梁瑞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