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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乐执字第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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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剑。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城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葛明顺审判员:杨书坤审判员:钟德军

书记员:梁瑞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