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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黄细陈与齐日圣、鲍亚妃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08)泰执字第3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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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细陈。被执行人齐日圣。被执行人鲍亚妃(又名鲍雪娅)。与齐日圣为夫妻关系。

现查明被执行人齐日圣、鲍亚妃为夫妻关系,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被执行人齐日圣、鲍亚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享有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94号房屋产权(混合结构;所有权证号:01а012717;建筑面积:245.3平方米);被执行人鲍亚妃有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为执行本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泰执字第359-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齐日圣、鲍亚妃共有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94号房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鲍亚妃所有的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二、限被执行人齐日圣、鲍亚妃在本院裁定查封房产和扣押车辆后20日内自动履行债务,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被查封房产在本院被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自行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房产和扣押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欧卫忠

书记员:夏晓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