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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曾海根与周咸荣执行裁定书

(2009)温泰民执字第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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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海根。被执行人:周咸荣。委托代理人:欧自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曾海根与被执行人周咸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温泰商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周咸荣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对申请人借款468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485元、执行费602元,截止于2010年4月2日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执行款36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泰顺县各大金融机构(农行、建行、工行、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咸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现确实没有多少经济能力,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二期付清本案执行款:第一期于2010年2月先给付执行款11087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第二期于2010年5月底给付剩余36800元,因本案期限过长,经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期限过长,经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39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彭成庚

书记员:夏晓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