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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王仙保与江西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南他执字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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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仙保,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丰城市人,农民,住江西丰城市。被执行人江西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28号华龙大厦13楼1307号。组织机构代码:15862697-8。法定代表人闵福泉,该公司总经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3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肖翠云

书记员: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