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仙保,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丰城市人,农民,住江西丰城市。被执行人江西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28号华龙大厦13楼1307号。组织机构代码:15862697-8。法定代表人闵福泉,该公司总经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3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肖翠云
书记员: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