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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南昌市科华饲料有限公司与吁德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南民执字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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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科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小蓝工业园汇仁集团以北。法定代表人林国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吁德勇,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南昌市科华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吁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的(2008)南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吁德勇给付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科华饲料有限公司货款236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3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6月18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发出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银行帐号查询,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从被执行人吁德勇个人帐户中扣划502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吁德勇在银行无存款、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无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吁德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南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林审判员:杨斌权审判员:何岸青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