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海东,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新电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秀莲,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南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新电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新电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新电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新电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存款计人民币20426.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章林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