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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陈老娥与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南民执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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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老娥,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南昌县塘南供销社职工,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鹰谭市军民路6号防腐厂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8149166-5。法定代表人陈光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00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翠云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