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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赵文庆、邬江与江西省南昌三八童装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1)南向民执字第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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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文庆、邬江。被执行人江西省南昌三八童装厂。法定代表人吴金凤,该厂厂长。

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南昌三八童装厂座落在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南路338号店面6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章林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