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文庆、邬江。被执行人江西省南昌三八童装厂。法定代表人吴金凤,该厂厂长。
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南昌三八童装厂座落在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南路338号店面6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章林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赵文庆、邬江。被执行人江西省南昌三八童装厂。法定代表人吴金凤,该厂厂长。
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南昌三八童装厂座落在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南路338号店面6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章林
书记员:胡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