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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涂建华与黄国清、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南民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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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涂建华,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黄国清,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司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幽兰北路9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5862014-6。法定代表人燕荷花,该公司董事长。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国清、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翠云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