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涂建华,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黄国清,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司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幽兰北路9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5862014-6。法定代表人燕荷花,该公司董事长。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国清、南昌青岚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翠云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