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银三角开发区742号。
组织机构代码:73198766-2。法定代表人施玉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涂翠(春)林,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涂翠(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的(2009)南银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涂翠(春)林欠申请执行人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饲料款915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元,申请执行费128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3月30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发出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涂翠(春)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涂翠(春)林在银行无存款、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无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涂翠(春)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南银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林审判员:杨斌权审判员:何岸青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