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中晨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强。
本院在郑州中晨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四万六千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强银行存款五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禹海军
书记员:陈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