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琳,男,汉族,1981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2017年9月26日,本院执行局出具(2015)闵执字第10687号案件移送函一份,内容为:在执行黄琳与上海驰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驰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执行人上海驰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经申请执行人黄琳同意,裁定中止对上海驰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将该执行案件移送至本院民二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审查,本院执行局在被执行人上海驰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经申请执行人黄琳同意,对(2015)闵执字第10687号一案提出执转破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故本院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黄琳对债务人上海驰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章国栋审判员:叶沈翔审判员:杨琼
书记员:冯瑉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