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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哈密市金铸耐磨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

(2018)兵12破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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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哈密市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北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729160316L。法定代表人:赵博,总经理。被申请人: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676326123Y。法定代表人:梁伟,董事长。

2018年4月19日,申请人哈密市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被申请人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8年6月2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兵1202执79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认为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将本案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2018年7月23日本院依法登记立案。

本院查明,2017年11月2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兵120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向哈密市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72209元及利息(从2017年9月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哈密市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哈密市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截止目前,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涉执行案件50件,涉执行标的金额达1910.60万元。另查明,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在哈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住所地为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二道湖工业园区,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密市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权人,对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付款义务,有权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提出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院作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哈密市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法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已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被申请人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不能向申请人哈密市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到期债务和其他50件执行案件的到期债务,事实清楚,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哈密市金铸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新疆红星镁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余江兵审判员:杨伟新审判员:游乐然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