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泽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自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振锋,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泽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石狮金鼎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石狮市泽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货款46837.5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系集团案件,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5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飞跃审判员:谢良荣代理审判员:邱长途
书记员:黄绍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