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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昆明庆航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4)晋法执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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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昆明庆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丽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昆明市东三环路旁东郊。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政,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晋宁县上蒜塑料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昆明庆航商贸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晋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云南德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57232元,执行费12972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晋法执字第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向林

书记员:张琳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