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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姜发田与姜学谋、刘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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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发田。被执行人姜学谋。被执行人刘平。

申请执行人姜发田与被执行人姜学谋、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4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姜发田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调解书规定,二被执行人应共同偿还申请人欠款143794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东民初字第467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季四海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