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发田。被执行人姜学谋。被执行人刘平。
申请执行人姜发田与被执行人姜学谋、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4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姜发田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调解书规定,二被执行人应共同偿还申请人欠款143794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东民初字第467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季四海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