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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晓红与辽宁省元宝热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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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晓红。委托代理人肖汉。委托代理人张壮飞。被执行人辽宁省元宝热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亮。

上列当事人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明兹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