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胜利路**。法定代表人:张维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融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街**深圳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沙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融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41840元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魏震
书记员:张振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