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易国军,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泉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02184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1向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放在中信银行上海城支行银行存款1080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孟征斌
书记员:杨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