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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永国与史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围执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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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永国,男。被执行人史云良,男。

田永国与史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史云良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史云良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帐号:5200301210********)14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帐号:90200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立娟审判员:曹义审判员:赵云山

书记员:李岩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