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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暹娇与深圳市祥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娄星执字第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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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发展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小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暹娇,女,194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徐暹娇与深圳市祥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日,本院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发出(2011)民一字第7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深圳市祥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坪地街道富坪路同富裕工业区的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60004284**的厂房、宿舍过户到徐暹娇名下。同年10月27日,该宗房地产被过户至徐暹娇名下,房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60005028**事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娄星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在再审中,原审原告徐暹娇以原审原、被告已就如何解决双方的纠纷另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娄星民再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审原告徐暹娇撤回起诉,并撤销本院(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要求将位于深圳坪地街道富坪路同富裕工业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60005028**房、宿舍过户到深圳市祥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原据以执行的(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撤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回转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徐暹娇名下的位于深圳坪地街道富坪路同富裕工业区的房产证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60005028**、宿舍过户至深圳市祥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学军审判员:王宇容审判员:连新苗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