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被执行人长沙祥雄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门店1—****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戴建华,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
长沙市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祥雄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军、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该院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2月6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建军所有的、位于娄星区新星中路以东秀石街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201307220214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容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黄玲
书记员:周美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