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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沙市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祥雄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军、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娄星执字第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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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被执行人长沙祥雄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门店1—****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戴建华,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

长沙市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祥雄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军、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该院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2月6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建军所有的、位于娄星区新星中路以东秀石街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201307220214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容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黄玲

书记员:周美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