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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蒙成林与陕西金亿达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5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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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蒙成林,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金亿达燃气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成林与被执行人陕西金亿达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蒙成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件款7649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