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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红卫与陕西华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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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红卫,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红卫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红卫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379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23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