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艳会,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定府,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陕西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