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115443元及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执行费18633元。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执行回全部案款并已发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