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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濮阳市成业化工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长瑞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8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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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成业化工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长瑞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濮阳市成业化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长瑞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濮阳市成业化工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96678元。执行中,于201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长瑞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濮阳市成业化工制造有限公司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8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李峰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