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鹏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平西,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丽萍,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955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