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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岳振军与何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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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岳振军,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琴,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振军与被执行人何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振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35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及利息共计2525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岳振军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