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振军,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琴,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振军与被执行人何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振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35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及利息共计2525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岳振军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