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中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民初字第2680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4向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312667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590元,但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2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孟征斌
书记员:杨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