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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鹏达伟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硚口执字第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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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姜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鹏达伟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法定代理人刘玉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鹏达伟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力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21459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14599.8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游向东代理审判员:彭华勇代理审判员:魏强

书记员:乐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