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纪祖。被执行人十堰市奥冠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5月25日作出的(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纪祖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货款30000元,负担诉讼费625元、执行费36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雄审判员:刘曙光代理审判员:柏韧
书记员:杜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