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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兆喜与韩玉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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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兆喜。被执行人韩玉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兆喜与被执行人朱素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商督字第34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宝忠执行员王成志执行员李师茂

书记员:蔡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