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文军,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临朐县寺头镇。被执行人马新平,男,1962年9月3日生,汉族,临朐县冶源镇。
本院在执行申文军与马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1)临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窦秀兵执行员王金科执行员陈文利
书记员:徐晓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