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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文军与马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临执字第1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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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申文军,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临朐县寺头镇。被执行人马新平,男,1962年9月3日生,汉族,临朐县冶源镇。

本院在执行申文军与马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1)临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窦秀兵执行员王金科执行员陈文利

书记员:徐晓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