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衣光军。被执行人临朐鑫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巩家桥村。法定代表人衣明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衣光军与临朐鑫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2)临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窦秀兵执行员刘长安执行员苏宪刚
书记员:刘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