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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临朐山河食品有限公司与祝兴贵、吴淑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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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朐山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山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兴海,经理。被执行人祝兴贵。被执行人吴淑玲。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临朐山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兴贵、吴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2)临商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窦秀兵执行员李明祥执行员刘长安

书记员:刘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